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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xx诉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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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2-17 11:23:38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

行政裁定书

 

(2018)渝0120行初81号

 

原告冉xx,男,194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王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定明,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xx诉被告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认定连续工龄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冉x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胡宗维

  书 记 员 罗春兰

 

责任编辑:吴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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