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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四大队申请执行龚xx道路交通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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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2-17 11:30:33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

行政裁定书

 

(2018)渝0120行审24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四大队,地址:重庆市璧山区渝蓉高速公路收费站旁。

负责人罗勇,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周x,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罗x,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龚xx,住重庆市璧山区向阳街28号1单元8-2。

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第250200106600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对〔2018〕第250200106600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陈 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胡宗维

 书 记 员     罗春兰

 

 

责任编辑:吴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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