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渝0120行审24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四大队,地址:重庆市璧山区渝蓉高速公路收费站旁。
负责人罗勇,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周x,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罗x,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龚xx,住重庆市璧山区向阳街28号1单元8-2。
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第250200106600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对〔2018〕第250200106600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陈 伟
人 民 陪 审 员 王 萍
人 民 陪 审 员 陈 语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胡宗维
书 记 员 罗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