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20执2085号
申请执行人:安顺开发区幺铺镇xx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安顺开发区。
经营者:申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申请执行人:安顺市西秀区xx建筑建材设备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安顺市西秀区。
经营者:孙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谯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安顺开发区幺铺镇xx建材租赁站、安顺市西秀区xx建筑建材设备租赁服务部诉被执行人谯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20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顺开发区幺铺镇xx建材租赁站、安顺市西秀区xx建筑建材设备租赁服务部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69598元,本院于2018年05月3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谯xx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
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谯xx高消费、发布失信人惩戒。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谯xx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冻结,账户资金极少;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汽车;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信息。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有本金169598元及案件受理费、债务利息、执行费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8)渝0120执20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 克 中
审 判 员 鲍 仲 容
审 判 员 吴 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皓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