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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萍与彭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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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2-17 11:58:09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201808号

 

申请执行人: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xx诉被执行人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20民初6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00000元,本院于2018年05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x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

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x高消费、发布失信人惩戒。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x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冻结,账户资金极少;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汽车;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信息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有本金1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债务利息、执行费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8)渝012018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吴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吴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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