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微博 诉讼服务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概况 > 机构职能
重庆市璧山区法院机构职能
分享到:
作者:璧山法院  发布时间:2018-12-18 09:46:16 打印 字号: | |
  璧山区人民法院设内设机构10个:办公室(挂研究室牌子)、政治处、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挂执行庭牌子)、法警大队;派出机构2个:璧南法庭、璧北法庭。

  (一)办公室(挂研究室牌子)

  负责文件收发打印、保密、档案、院长邮箱、法院工作报告和院领导交办的重要文件(材料)的撰写;负责信息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组织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区政协委员提案;负责院务会、院长办公会等会议事务工作;负责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司法评估、拍卖的委托等鉴定工作;负责财务、物资装备采购、物业车辆管理、机关安全保卫和院总值班室等司法行政装备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负责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的研究和信息收集;负责调研材料的收集撰写报送工作;负责适用法律和审判政策的请示;负责指导和监督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工作;负责评估审判业务部门的审判业务工作;负责对各类案件实施审判流程管理;负责司法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督办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与决议;其他有关工作。

  (二)政治处

  负责干警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编制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办理法官等级的评定与晋升有关工作;负责牵头办理法警警衔报批、单独警察职务序列等工作;负责干警的工资福利、考核、奖惩、调配、职务晋升等干部人事工作;负责院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其他有关工作。

  (三)立案庭

  负责提供诉讼指引;对本院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立案审查、确定立案案由、立案和分案;负责应收取规费的计算;负责诉前和诉中财产保全的有关工作;接待处理来信来访;负责申诉案件的调卷工作;办理司法救助有关事宜;其他有关工作。

  (四)刑事审判庭

  依法审理本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负责对所办案件的财产附加刑、追缴赃款、追缴非法所得的依法执行;负责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回访考察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理其他应由刑事审判庭承办的工作;其他有关工作。

  (五)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平等主体之间从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中发生的传统民事纠纷,包括婚姻家庭、继承、民事侵权、与农村土地承包有关的权属纠纷、涉及动产的物权纠纷及部分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指导人民法庭的民事审判工作;其他有关工作。

  (六)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在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事行为中发生的纠纷案件,包括担保物权、借款合同等大部分合同、保险、证劵、票据、期货、企业改制和公司等商事案件;审判涉及不动产的物权纠纷、房地产纠纷、劳动争议等民事案件;其他有关工作。

  (七)行政审判庭

  负责对行政机关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依法审判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依法审判行政赔偿案件;审查、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其他有关工作。

  (八)审判监督庭

  依法审判本院刑事、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和申诉案件;办理执行行为异议案件;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评查;所有审理案件网上结案;抽查纸质卷宗的评查;其他有关工作。

  (九)执行局(挂执行庭牌子)

  依法执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依法办理委托执行案件;其他有关工作。

  (十)法警大队

  负责司法警察警务工作;提出司法警察的训练计划;警卫法庭,押解人犯,根据需要送达有关法律文书;配合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庭的执行工作;配合上级法院执行死刑;维护机关秩序,负责机关保卫工作;执行拘传,看管、押解被司法拘留人员;管理司法警察装备;其他有关工作。

  (十一)璧南法庭

  负责审理辖区内各类民商事案件;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纠纷,如有违反法律、政策的,应当予以纠正;开展法制宣传,提出司法建议,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办理区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的辖区为丁家街道、正兴镇、健龙镇、广普镇、三合镇。

  (十二)璧北法庭

  负责审理辖区内各类民商事案件;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纠纷,如有违反法律、政策的,应当予以纠正;开展法制宣传,提出司法建议,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办理区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的辖区为大路街道、八塘镇、七塘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机关监察室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三、人员编制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机关政法专项编制145名。其中:院长1名、副院长3名,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3名。纪检组长按区委有关规定配备。区人民法院行政副职、政治处主任、纪检组长,可明确为正处级领导干部;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按照同级党政部门副职规格和条件,从具备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符合任职条件的法官中产生;执行局局长按同级党政部门副职配备。内设机构负责人职数22名(其中执行局1正2副,办公室1正2副,民事审判第一庭1正2副,执行局副局长按正科级配备,办公室、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人正职按副处级配备,副职按正科级配备);派出机构负责人职数 4 名(正职2名,副职2名);专职监察室负责人职数1名,监察室主任享受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正职的政治、经济待遇。
来源:璧山法院
责任编辑:政治处
关于我们 诉讼服务 裁判文书网 视频直播网 璧山法院微博 院长信箱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