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包括:
(一)民商事纠纷案件
1、人格权纠纷案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名誉权纠纷等。
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等。
3、物权纠纷。不动产登记纠纷、物权保护纠纷、占有保护纠纷、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
4、债权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以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纠纷。
5、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障纠纷、福利待遇纠纷等。
6、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企业兼并纠纷、企业出售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公司清算纠纷、申请破产清算纠纷等。
7、适用特殊程序的案件。申请确定选民资格、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等案件。
8、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案件。
(二)刑事案件
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下列刑事公诉和自诉案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15 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的刑事案件;
2.公诉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下列刑事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a、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的);c、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d、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a、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b、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c、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d、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e、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f、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g、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h、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三)行政案件
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1、对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征收社会抚养费、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拔、变卖、拍卖、强制拆除、强制退还、强制收购、强制转让商标权、专利权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或其他确认证明,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5、认为行政机关颁发、变更、撤销许可证、执照和其他确认证明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6、申请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