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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4万元受贿款牵出的洗钱案—璧山法院公开审理首例洗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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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璧山法院  发布时间:2022-07-22 16:04:38 打印 字号: | |

7月14日,璧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院首例洗钱案,以洗钱罪依法判处陶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基本案情:2012年,因上级主管单位放开区县驾驶员体检站设置权限,时任重庆某区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交巡警支队支队长的赖某某(已判决)接受龚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龚某某顺利设立了驾驶员体检站并开展业务。2013年至2014年期间,龚某某为感谢赖某某在开设驾驶员体检站方面提供的帮助,以银行转账、送现金等方式主动向赖某某行贿。在接受龚某某行贿款的过程中,赖某某使用自己母亲胡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接受行贿款。为方便了解和管理资金情况,赖某某将该卡资金短信提醒绑定到被告人陶某手机号码上,并让陶某告知资金进出情况。陶某按照赖某某的安排,在该卡进入钱款后通知赖某某。2014年2月的一天,赖某某将龚某某行贿的4万元现金交予陶某让其代为存入胡某某农业银行卡中,并告知陶某该笔钱款性质,陶某在明知该笔款项为龚某某的行贿款后仍然按照赖某某的安排,于2014年2月16日通过柜台现金存款的方式存入胡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内。



到案经过:2022年3月28日,被告人陶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璧山区公安局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洗钱的事实。



法院审理:璧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明知赖某某交付其到银行所存款项系受贿所得,为掩饰、隐瞒钱款来源和性质,协助赖某某将现金转换为银行存款,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被告人陶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为依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健全洗钱违法犯罪风险防控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此案系本院积极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典型案例。当前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我院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宣传培训,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完善与相关部门的案件线索研判与会商机制,大力惩治各类洗钱违法犯罪活动,推动构建完善洗钱风险防控体系。



 
来源:璧山法院
责任编辑:璧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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