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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一男子骗取社保基金犯诈骗罪被判刑两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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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璧山法院  发布时间:2022-09-09 09:44:52 打印 字号: | |


社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心存侥幸以身试法骗取社保基金,后果比你想象的还要严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艾某某为使不符合购买社保条件的妻子陈某某购买社保,以伪造的“经丹薄”为据,向原璧山县公安局某派出所申请,篡改陈某某的出生日期,并将陈某某虚假挂靠为个体工商户朱某某工商登记成立以来的雇工,使陈某某符合参保的年龄条件和工作条件。2005年,艾某某向重庆市原璧山县社会保障局交纳12323.82元为陈某某购买了社保。至2021年3月,陈某某一共领取社保金262788.05元。
案发后,艾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将骗领的社保金全额退还。





璧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妻子的年龄和工作情况,为不符合保险条件的妻子顺利参保,并骗领取社会保险金26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判决被告人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1.其他骗取社保基金的常见情形:



虚构受伤事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某单位员工邓某于和朋友吃饭喝酒,在乘坐出租车下车时不慎摔伤左膝关节,邓某却虚构为在工作中跌倒受伤,并以此申请工伤认定,在被认定为工伤后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79504.47元。由于骗取金额超过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市人社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经人民法院判决,邓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隐瞒重新就业事实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李某于失业后,于同年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大良办事处申请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李某重新就业,并隐瞒自己重新就业的事实,继续每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至第二年7月。李某共骗领失业待遇人民币21846.2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隐瞒家属死亡事实冒领养老金被判刑
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陈某去世后,其家属不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并在年度生存认证时提供虚假的健在证明,冒领养老金。社保部门通过跨部门信息比对发现,陈某在有关部门系统登记状态为已死亡,于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最终陈某家属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个人骗社保如何定罪并量刑处理?  


骗取社保的犯罪行为以诈骗罪论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挂靠社保是否违法?


所谓“挂靠参保”“代缴社保”,是个别不法中介虚构劳动关系,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获取参保资格或者协助其获得领取待遇资格的行为。相关中介往往是非法组织或空壳公司,存在极大的倒闭或者跑路的风险,被社保经办机构查处、相关费用被卷走、挂靠企业不肯续保等问题时有发生。广大市民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防范意识,以免卷入骗保案件,除正常的参保权益无法享受以外,还要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落得人财两空。2022年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公布,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主要就是为了打击挂靠社保这种行为。



 
来源:璧山法院
责任编辑:璧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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