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兑付:
承办人收到案件后,迅速召集劳动者代表及雷某某的辩护人共同协商劳动报酬支付方案,联系雷某某家属退出40余万元案款当场支付给劳动者,并对雷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便其能够筹集剩余案款,最终促使开庭前全额兑现案款。
审理结果:
璧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逃逸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雷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且已全部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本院决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七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